试分析一下案例中部门或岗位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应是哪个部门或岗位人员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37:23
案例:1996年8月,某花园的业主从外地回来,到管理处气愤的投诉:她1996年下半年的管理费已经在5月份缴过(但数据已丢失)为什么现在管理员还反复催缴。当这位业主投诉后,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不耐烦的回答说:你没有收据怎么证明你已经交了?再说这是财务部的是你找他们吧!

1.第一问:部门或岗位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回答:花园管理处,是服务单位,一般来说,服务单位都实行“首人负责制”,即服务对象有什么问题,第一接待人必须负责将申诉的问题落实下去,直到服务对象得到满意的结果。楼主所举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起服务对象的不满和反感,其行为是不当的,损坏了花园管理部门的形象。
2.第二问:应是哪个部门或岗位人员承担责任?回答:这件事责任部门可能有两个:一是由收费部门承担责任。虽然接待人员处置不当,就其行为本身,应该受到处罚,但是,他并不是对交费的业主重复催费造成困扰问题的责任人。收费部门(财务?)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没有及时通知管理员业主交费信息,或者漏通知了已交费的业主的资料,或者向管理员发出了错误的资费信息。所以财务收费部门应该承担责任。二是管理员。也可能是管理员的问题,因为他可能弄丢了收费部门发来的业主交费信息,甚至极有可能是管理员工作粗心大意,误催了业主。总之,查后发现是谁造成的误催事件,就应该由该部门(人员)承担责任。

部门人员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

作为服务业,首先要把客户当做上帝,无论客户有什么问题,均应尽力协助,而不是相互推诿!

解决此事,很简单:
1、到财务部查一下当初公司有无留底。如财务也没有记录的话,则耐心的与顾客讲清楚,要求交纳管理费。因为公司也没有记录的话,十有八九是顾客记错了。

2、如果公司有留底,则像客户诚心道歉。并给客户补上一份证明,避免日后的麻烦!

没有收据既失去了相关证明,但是还有其他办法,例如看缴款人的交款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是可以再银行找到凭证的 ,如果是先进交款,那可以查物业该月份的交款收据底单。你们可以把催款单收好,到他们财务核实。必要时候可以维护自己权益,进行诉讼。(福州恩格企业管理顾问)

做法显然不对了,可以耐心的告知对方应该到哪个部门找哪个人负责此事,可以找到当初的底单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