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怎样补偿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0:52:46
“本人2005年十月进公司工作,2008年3月公司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但是现在公司要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偿我2005年十月至2008年3月的社保,以及我该怎样要求公司对我补偿,具体的标准有哪些?”

首先,给你的补偿如下:
1、2月份工资应按双倍给你,因此公司应再支付一次你2月的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生效,超过一个月至12个月间未订立劳动关系的,应付双倍工资,12个月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工资)
2、公司如果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而立即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则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方可立即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3、支付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你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算)
4、如果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是不合法的(合法辞退理由见《劳动合同法》),那么他们应双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实践证明,一般公司不会答应你这些要求,你可以在2个月内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超过2个月仲裁将不予受理,你就只能去法院提起诉讼了。
第二、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社保,若公司不同意,你可去社保中心举报,要求社保中心查处此事。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第三、你要保留好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以及能证明你前12个月工资水平的依据,这在仲裁时确定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时是必须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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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2005年10月开始工作的证据,证实那三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偿。

可以要求公司帮你补办你工作期间的社保。你也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你不愿在合同工作了,可以要求公司按你工作年限赔偿你。

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3年=3个月的工资;
08年1月至解除劳动合同几个月的双倍工资;
05年到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保险金。

依据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