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6:06:29
我是05年8月入厂的,在05年12月签订的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06年12月续签的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近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我们但是属于出口型企业,所以受到很大的波及,开始大面积辞人,很多外地的员工已经被辞退了,今天我们领导问我是否劳动合同要到期了~我应该是今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随意我想请问
1:在没有明确理由的前提下,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需要给我多少补偿?
2: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一,劳动同共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日工作一年,以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不溯及过去,且过去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说劳动合同到期,没有明确理由,用人单位需付经济补偿,所以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起算年限从08年1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你只能拿到一个月工资作为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
第二,很不幸的告诉你,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还是劳动合同法不溯及过去,所以连续两次订立,还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虽然你的劳动合同是08年到期,但是是06年签的,所以连一次也没。

有些东西很无奈,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祝你好运吧。

参照法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