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5:49:45
本人今年七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经过三个月试用期了.十一月十日通知我到这个月末离职,这个期间我还必须有义务为公司工作吗?我可不可以拿到代通知金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现在马上离开??
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为期一年的,现在还没有到期,我没有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就是想缩减开支,公司就给我了一张离职通知书,到月末离职,我知道按照规定和法律我可以得到两个月的工资,其中一个月为代通知金,但是我这个月还在这里工作的话,这不是还是我的劳动所得吗?是我应该得到的啊~我现在就是想知道我是否没有必要再在这里挨到月末了呢?代通知本来就是要给人找工作的时间,结果现在还让我在这里工作!这是主要的,因为已经受不了啦!!!!!请各位专业人士回答,谢谢拉~~

1、根据您的描述,我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您从四月份就开始工作,但七月份才与签合同?如果是这样,那么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单位应向您支付2个月工资,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签订合同之日止的两个月,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由于单位已支付过一次工资,所以还应补发您两个月的工资。
2、您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也不是裁员,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合同,应向您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即单位应向您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不再支付)。
3、单位11月10日通知您月末离职,时间上不足一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向您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您应按照约定工作至本月末。本月的工资单位应照常发放,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是在您正常工资外额外支付的,不是您本月工作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