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劳动法规定公司雇佣员工工资不得低于800元,否则违法是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09:01
我们是烟台的个人公司,对于劳动法的规定,还不是很懂,我们是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把工资压低,把提成提高,但有人说给员工工资低于800元,会违法是这样吗??请详细指导,优秀者加20分

现在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暂缓推出,所以一般只要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就不算违法,但是你必须给员工买基本社保之类的基本保险。
另外,你要知道工资低了能找到优秀一点的员工吗?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职员工(正式工,不包括:后勤辅助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时最低工资),你们那边是800元,我们延海这边是950元,最低工资按21.7天算,不按所谓的26天算.

以上回答够详细了
补充一点是不是属于非全日制

一般当地都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员工工资不得低于该公资标准。
2008年1月1日烟台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莱山、福山、开发区、莱州、龙口、招远、蓬莱为760元;牟平、莱阳、栖霞、海阳、长岛为6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的地区每小时7.5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20元的地区每小时6.5元。其中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据介绍,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扣除的项目

《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