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00:02
孙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3月12日向许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到.5倍,至9月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欠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服装,被工商机关查获,旧服装被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服装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到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要还债,让姜某暂时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孙某所欠的债务。

问:徐某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其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会的帮帮忙,。。。
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一点,好吗。谢谢。

可以,
根据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