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辞职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55:16
我是2005年毕业大学毕业,按公司规定,2005年7月底到公司报道。开始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服务期限四年),后来公司换了法定代表,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服务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在双方协商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另外约定,乙方(我)愿意为甲方服务四年,若服务不满四年,则每少服务一年(不满一年按少服务一年计算),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500元。然后,在2007年5月份,今年7月份,公司出资参加了两次培训(两次内容不一样),共花费10000元。但是培训的时候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公司通知去培训就去了,培训完后,也没有签订任何关于培训的协议。还有一项是关于安家费的协议。其中一点是,每服务少一个月,赔偿公司每月200元。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1.我的服务期限是四年,2005年7月底去报道,我认为应该到2009年7月底,满四年,合同到期。但是,我合同上面写的是服务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那么,我合同什么时候到期,是2009年6月30日还是2009年7月底。我现在提前30天提出辞职,那么,我需要交多少违约金?
首先,不满一年,要交4500。但是新劳动法对违约金做了改动。按照新劳动法,这4500的违约金不怎么合理,但是我是2005年签订的合同,后面改签了一次(2006年换公司法人代表),这4500违约金好像不违反当时的劳动法。那么我还要不要交这4500元违约金?
第二,我现在辞职,培训的10000元,要不要赔偿,因为当时培训的时候,没有签订什么关于培训的协议。如果要赔偿,怎么赔偿,因为公司和培训公司是老客户,所以培训价格大概打折,在8000左右。我手上只有第一次培训的价格(3750),第二次就没有了,只能查到培训公司网上报价第二次培训(6000),但是我第二次培训的时候见过一次给我们的价格(3750),那么,我需要全部赔偿吗,要赔偿多少?我可不可以按已服务时间分摊赔偿数目,比如第二次培训是今年7月份参加的。自培训后,我应该为公司服务到2009年6月30日。(假设是这样,我也不知道该是7月底还是6月30日)到现在我提前30天辞职,为公司服务了四个月(8月~11月),剩下7个月没有履行工作,可不可以这样算:6000/11*4=2182元。或者,由于培训前,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什么协议(当然,我也没有主动问,就去培训了),可以不做赔偿吗?

呵呵,你的事情还是比较麻烦的,我是这样理解的:
1、关于服务期:如果是完全同一家公司,如果你同意签订第二个合同,那么第一个合同自动作废,第二份合同有效,就是说,你的服务期是到2009.7.31
2、合同规定若服务不满四年,则每少服务一年(不满一年按少服务一年计算),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500元。不知道是不是对等的赔付,如果是,则你要赔付的,如果只是单方面乙方赔付,则合同不平等,是无效的。
3、关于培训的赔偿金: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培训的赔偿金就不用赔偿,如果有还要看这个培训是否是你的岗位必须的,价格是否合理,不过一般你也很难举证价格不合理,就跟市场价对比吧,如果你公司培训费用远远高于市场价,也可要求按市场价计算。 至于培训费赔偿多少,也要看合同规定,没有规定就不用赔,有规定,按规定计算。
4、如果你身体真的不好,还可以让医院出具诊断书,休病假更合算呀,大概你还不至于开诊断书吧,呵呵只是建议一下。

祝你身体健康!
补充:
1\合同是单方面赔偿金,是无效的,可以不赔偿.
2\如果第二分合同截止日期到09.6.30,那么以这个日期为有效期限.

有想法,金融危机了能把位置让出来是好事!!!
支持你,要不我毕业了就没工作了。

霸王条款,无效合同,可不交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