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的劳动法 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4:12:52
最好是哈尔滨的 ,了解这方面的人士希望帮帮忙。

简单的说,也就是一个公司的员工做为一家新成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合法? 并且在原公司保留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与新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兼职劳动合同”, 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哪些问题,是合法的吗? 对于新公司的各个方面会有什么影响吗,包括社保\年检等方面的问题。

希望回答的详细些,多谢!

第一、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必须经过原单位同意,或者说不能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冲突;
2、养老保险只能加入一份,可以由两个单位协商。

只要原公司不找你麻烦就没事了

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劳动者不能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文件还鼓励兼职,那么,作为企业的老板或企业经营管理者如何正确对待员工兼职?如何管理员工兼职呢?我们认为:
由于员工兼职法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企业若需要对某些员工或某些岗位的员工需要作出禁止兼职的话,只能通过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来约束员工不得兼职,或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否则的话,在没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是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的,若以员工兼职为理由开除员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位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处罚或解约也因缺乏有效的依据而无效。

最后,针对兼职员工,我也想给予一些忠告,同时也兼顾的谈谈兼职以及兼职者权益保护问题。
兼职员工,我们在兼职的同时,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若在兼职活动中涉及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或员工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都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使得用人单位获得解除劳动合同权。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兼职禁止性规定,但却对某些人员却有兼职回避规定,如: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也应当尽量回避兼职。
更重要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千万不能从事兼职工作。
另外,在兼职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兼职的单位有可能随时解除你的兼职,因此兼职者在兼职前,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