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得到被辞退的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7:04:45
2007年8月27日进入公司,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同为八年,2008年11月20日,公司以经营不好为由需要解雇人员,要求我在一个月内离职,而且试用期开始说是3个月,但在签合同之前一直没有交社保三险,请问高人我都能提出哪些补偿?并且新的劳动法补偿金要怎么算?谢谢
工资单上显示公司是2月才开始扣我保险钱的,那新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那么我可以要求补偿9月到1月这5个月保险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可以获得的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
可以要求补缴保险,途径为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注:如果可以证明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你的情况,赔偿额为三个月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