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房屋问题土地问题!重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9:46:23
我在1997年12月13日买了王某三间房,同时王某自愿将原有的土地荒山全部永久无偿转让给我经营。并立有协议和中间人见证。但是因某种原因当时我没有到村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现在国家需要占用我的部分土地会给一部分的土地赔偿金,但王某声称我们的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赔偿金应该归他所有,并且声称土地和荒山我们只有经营权没有转让权。请问哪位网友能告诉我他说的是否合乎土地法的规定。我该怎么办?(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中一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且要按该条的规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又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规定,你虽和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但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很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你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该法第37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如果从法律及程序来说,你和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王某至所以这样提出,是抓住了当初你们签订“协议”的漏洞。如果你当初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签订了协议;那么,按该法第41条的规定,你就和发包方确立了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转让的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你在转让期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土地被征用时,就应该享有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