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9:38:10
我想请问一个劳动者在某私营单位工作2年以上,但因为用人单位用一种苛刻的附加合同使公司大部分人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如果该用人单位将这个劳动者不合法辞退或者变向辞退,那么这个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该人进行赔偿?
如果您知道,请您帮我解答一下,再请您帮忙附上劳动法上的相关说明!
谢谢!!!!!
万分感谢!!!!!!!!
说具体一点吧!
2006年10月一个劳动者在某私营单位正式工作,但是在这个期间未签订过使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
2008年1月该私营单位得知国家最新劳动法颁布就通知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了,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签订这个私营单位自拟的一份苛刻的附加合同(例如:1、签订合同起月底工资从950元降至800元再减去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用!2、凡签订合同的员工每月还应根据其客户的评价对员工进行评估后扣除相应工资!等等)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就可以不履行这些规定!至使公司大部分人当时都没有签订他们的任何协议以及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该公司这名员工如果被无合法理由解雇或者变向解雇的话,
我想请问
1、这个私营企业是否需要赔偿?
2、该如何赔偿呢?
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谢谢~~~

首先我想知道那个附加合同是不是你们公司最近才要求签的??如果是,那你们如果觉得不好,可以不签,因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行!!这样如果单位要辞退你们的话,那是一定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那个附加合同是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签了,那就要看其中的条款是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如果违反了,那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们可以不履行,如果因为这样单位辞退你们的话也是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附加合同里的条款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只是苛刻,那你就只有履行了!如果不履行,公司辞退你,那就不要经济补偿了!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