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2:17:17
我为公司工作了13年,合同期到08年12月19日,去年12月20日签的一年期合同,今年10月已经通知公司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至今未签。最近公司预备减员,如果以合同到期被减掉,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有这方面法律依据吗?烦请详细解答。谢谢!
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我已经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自2008年1月1日起即使公司没与我马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视为默认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你2008.1.1起到2008.12.19止,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前没有法律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可以不支付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