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新劳动法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9:19:20
1、我是07年11月签的合同,为期2年。现在由于公司的一些原因想离职了。单位的工资结算是从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为一个月。如果我做到12月25日离职,单位是否应该发放年终奖,还是说一定要做到12月31日才能得到。在这期间如果我请长期病假,单位辞退我,是否还要另外补尝我一个月的工资。
2、我现在的工作时间是没天9H,一个星期上5天班,请问我多出来的一个小时是否应该算是加班。
3、单位是聘请了其他的人力资源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是否能达到上述的要求。
4、现在在上班的单位是属于亏损企业(加班工资都打7折的),单位是否还能达到上述的要求
上班9H,其中有1小时算吃饭时间,这样合法吗?

建议你到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你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1、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各种保险,你可以立即辞职,并要求支付全部工资。但是年终奖是得不到的。因为毕竟你不符合年终奖的条件。
2、当然应当算作加班费,除了法定工作期间,其他期间都算加班。
3、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很可能只能向与你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主张权利。如果他们违法设立劳务公司,你可以请求劳动部门查处。
4、打折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工资经过协商可以迟发,但是不能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