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员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5:51:08
我和公司2008年4月份签定了2年劳动合同,今天公司以经济不景气为由要大裁员,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补偿呀?谢谢!

1、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证明上述情况发生(不是说说"经济不景气"就行了),且按照程序(工会、报告裁员方案)才能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未按程序裁员,那都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你有两条路可以选择:

一是,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这招最狠,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最后如果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在仲裁期间的工资它也是要照发的!)

二是,你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要求两倍的经济补偿(因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你这个情况下,算下来就只有两个月的工资),当然再要求其支付提前一个月的代为通知金也是应该的!

祝你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