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2:39:12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王某过世后的六间房子的处理:因为这是婚后修建的,所以它们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有三间为其妻张某的,另外三间则有其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王甲,王乙,张某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王甲先于被继承人王某过世,所以王甲的那份由其子王小甲代位继承。(三个继承人平分这三间房屋)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这房子张某,王小甲都有分,王乙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其效力是不充分的。
3.他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致人损害赔偿金有其人身属性,他是不能由别人代领的,该赔偿金只能用于受害人的生活之用。

1.房子因为是婚后建成的。所以该先将6间分3间给张某,然后将另外3间在平分给王某妻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