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龄偏大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0:11:01
我爸爸08年10月份在桂阳县惠康超市的招人中成功聘用,试用期为1个月,到12月份超市负责人在我爸爸无违返超市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说因年龄偏大通知他被开除(我爸爸实际年龄50岁),而11月和12月份工资多未付清,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爸爸应该怎么办?我对超市的这种做法表示强烈不满!!我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超市赔偿吗?
但是我爸爸一开始上班就没有与超市签定劳动合同!情况是否一样呢?

超市的做法违法,但你必须先向你们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超市无故解约,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超市付清欠你父亲的2个月工资以及半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因为你父亲已经工作了差不多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未满半年的,用工单位按半个月工资赔偿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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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那更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们可以主张6个月的工资赔偿了,不过你父亲要能证明在超市工作了3个月,比如说工资单,上班记录,录用通知什么的。

向当地劳动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