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24:27
我从1983年在一家村办工厂工作(没签劳动合同),到1999年工厂被另一公司兼并,期间一直没订立劳动合同,现在(2009年)公司要裁员,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获得补偿?如何计算,赔偿应由哪些单位支付? 请详细解答 ,谢谢!
由于新劳动法生效于2008年1月1日,但是公司2008年仍没有与我订立劳动合同,如今要对我裁员,那么2008年之后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双倍工资计算?
2008年以前(1983年至2007年)的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工龄计算得到24个月工资?
谢谢!

1,工厂自2008年以后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支付给你从08年2月至裁员时的双倍工资。
2,公司裁员应该给你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工作一年可以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这样你就可以得到相当于25个月工资的补偿。
3,先同工厂交涉,若不愿支付以上补偿,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建议请律师协助,因为证明你这么长的工作年限是需要提交证据的,非专业人士很难把证据准备充分。

如果裁员成立,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兼并后的公司应对你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裁员能否成立,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可以构成非法解除,您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裁员成立,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企业兼并后,其债权债务由兼并后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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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现在(2009年)裁员非常明显是为了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08年以前根据劳动法 最多可得到12个月(上限)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8年以后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应该支付给你每个月(一共11个月)的两倍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依照法律,否则非经劳动着同意部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着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
由此计算:经济补偿金12+11=23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