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及联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3:13:11
如题,先谢了

一,含义:
抵押权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质权,但不动产质权在当代多数国家已不承认。显然,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留置权根据法条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二,区别:
1,动产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事先约定,具有双重物权效力。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三)必须是债权的发生与动产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四)下列情形不得留置-------①因侵权行为而取得②违反公序良俗③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
4,留置权的占有方式笼统的说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可留置,不止是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

上述个人见解有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见谅哈!!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权利。属于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设定,而且须有质押财产的交付。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