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分析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36:52
三、于某因杀人罪、抢劫罪被起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于某要求其父为他聘请辩护律师,于父就找学过法律的王某咨询,王回答说:根据于某的罪行,很可能要判死刑,必须聘请律师,否则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律师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果判处死刑,律师还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级法院。于父问如果判了死刑,多长时间就要执行,王说:省高级法院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它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十日内执行死刑。
试问王某在回答于父的问题中有哪些是错误的?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所以于某关于“必须聘请律师,否则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不对,不一定需要聘请律师,且不是律师也可以维护于某权益。
“有了律师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果判处死刑,律师还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级法院。”不对,有了律师可能程序上的东西方便些,但是实质性的问题还是要看公诉方提出的证据。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没有律师,于某的其他代理人或者自己也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十日内执行死刑。”不对,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