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39:46
我是2006年8月22日来到的这个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到了2006年底12月31日签定的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止,然后新的合同法出台了,又签了一份合同,2007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工作职位为商务助理,因为在07年12月商务经理跟我谈的就是做业务助理,再做商务部的一些工作(公司分为业务部,商务部),所以签的时候写的是商务助理,但在这之后公司让我做的工作就是销售助理,还有商务部的一些零活儿。在2008年12月30日公司通知我,我被辞退了。我接受辞退,公司商务部每工作满一年会一个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但在我领工资时,公司以我不是商务部的人为由,不支付给我,说我是销售助理,业务部的是没有第十三个月的工资的,但在工作期间并没有人明确通知我已经是业务部的人了。所以离开的时候,我只拿到12月份的工资,还有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辞退金。这个辞退金,我从网上学习了一下,应该是所谓的代通知金。
我的问题是:
1。我可以要求支付这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嘛?
虽然它没有体现在书面上,但在公司工作的同事都是知道的,我可以找到证人,公司确实有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2。我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
我看网上说的不一样:
有的说按工作年限,我可以获得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两年4个月零10天。
有的说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算,只能获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按照你的说法:“又签了一份合同,2007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工作职位为商务助理,”既然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职位,单位应当按照职位给付你的薪酬,如果你能找到证据证明商务部发13个月工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支付另一个月工资是作为待通知金出现的,你的理解没有错。

3、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你工作了2年4个月,单位应当支付你2.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前的工作时间是要计算的。

4、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收费。

祝你好运!

1,公司其他员工证明存在13个月工资,仲裁可以支持你得到第十三个月工资。
2,你说“2006年8月22日来到的这个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能证明吗?有的话,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那几个月的社保,公司拒绝,劳动部门会依法进行罚款。
3,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拿到3个月(06年,07年,08年)。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合同,还需要给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你已经答应解除了?我没看出来公司是什么理由,如果公司是违法和你解除。刚才计算的补偿金乘以2,得到赔偿金。这点很关键,请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