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劳动法 师资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3:53:00
用人单位于2008年12月16号我的假,2009年1月14号用人单位说要降我的职:由主管职位降到车间员工,并且将我原本酬劳3000元/月降到2000元/月,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刺到劳动法,我是否可以伸请劳动法保护?如果用人单位,如此条件,我想不做了,用人单位要按怎样陪偿给我?
12月16日将我放假,09年1月14日来电降职,并将降酬劳,用人单位是否触到劳动法?如此伤人自尊,本人在工厂已工作7年了.如果本人不想继续做,那用人单位在经济上要如何赔偿?
急急!!!!!!!!!!!!!!!!!!

如何公司降你的工资你可以这个理由辞职,而且公司还的给你7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