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合同到期公司应赔偿多少经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9:35:23
我是2004年8月21日进入一家韩企,已在该公司工作了4年另5个月了,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让我们老员工全部填写辞工书,并支付我们08年平均工资的一个月,之前所有的问题全部到此结束,不管工作多久都是只赔偿一个月,新合同从09年重新签,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应该赔偿多少经济补偿?
比较麻烦,望高人给以指点!谢谢!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上面应该有说明这一点的呀!如果没有的话,那就不太好说了。

基本正确

劳动合同法是规定了根据工作年限给你补偿,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也是1个月,不满半年是半个月,但是,时间只能从08年开始计算,所以,1个月的工资补偿肯定可以得到

08年之前的工作时间归劳动法管,劳动法没有明确该怎么补偿,这个只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定

要么你接受公司的条件,要么申请劳动仲裁

不正确。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那么是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续签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但是今后如果碰到裁员,单位就应当按照你们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这是类似华为当时的做法,为了去除工龄。这种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里是被看做无效的。所以你的工龄继续保持,仍然是4年多。
以后如果公司要辞退你,或者不与你续约。都需继续按照这个时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你无须担心。证据保留好就可以。

对于这一次的情况,如果你想追讨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约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是你的工作年限*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薪。5个月按半年计算,你应该得到4.5*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你要继续干下去,还是按前面说的保留好证据,以后再行使权力好点。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