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4:18:38
如果是双方合同,甲方和乙方都有可能是原告,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管辖约定不明??

虽然民诉法24条里面有规定,不过我觉得24条的约定是这么理解的吗??

合同中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有效。
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25条有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管辖约定不明简单说就是到底哪个法院管辖无法确定。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正如一般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样,可以确定管辖的法院一样。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