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条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7:25:23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延迟承诺的规定。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本条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关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有效。另外,本条的“承诺期限”不但指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指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实际需要推断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意思是受要约人应该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逾期做出的话,只有在要约人承认该承诺仍然有效,否则此时受要约人作出的不是承诺,而是发出的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