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29:33
本人从2001年2月开始签订合同的。由于某种原因单位于我解除劳动合同于2008年8月。合同期限至2011年4月。请问我应该一共可以获得相应多少经济补偿

你不说为什么解除你的合同的话,我是没办法准确的告诉你是否该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以你有过错的理由,比如严重违纪,解除你合同的,那么公司一分钱经济补偿都不必付。

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之后还不能胜任,又比如你医疗期满仍不能履行原来的职位工作或公司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再比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导致你原来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公司和你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你或者额外给一个月工资代替30天通知解除你的合同。当然,这个是要付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1月1日到8月,这段连续工龄的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给一个月工资;2001年2月到2007年12月31日这段连续工龄按照你所在地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计算,比如上海,你这段5年零11个月的工龄应该给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后自己算算吧!

8个月工资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