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5:07:54
我老家湖南,我和我妻同时在广东省东莞虎门一家台资企业打工,已进厂二年半,不幸于2008年1月13日在公司冲凉房晕倒,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性脑出血,现已出院,身体右边瘫痪,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我要求公司处理此事,要求公司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补偿病者在医疗期的工资,以及按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补偿,但公司不同意按《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办法》第六条给予补偿,公司说只能按《劳动合同法》处理,并且说《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办法》无关,还要我出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但这不是工伤无法做劳动能力鉴定,请问:《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补偿能不能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补偿?怎样才能补偿

应该给予赔偿

95年的劳动法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就时参照你说的《《违反和解除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

而新劳动合同法也提到了此项说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不成也可以申请仲裁,希望你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

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可以申请非因公受伤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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