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赔偿,上诉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3:32:44
我的一亲戚在某事业单位做保安的,属于临时工,96年就进了单位,工作时间都是超过法定标准,并且没有加班费、节假日和夏天的冷饮费。

从04年起开始签署劳动合同,之前都没签的,现在单位欲与其解除合同,并告知若上诉赔偿如加班费之类的,最多只能追诉一年的补偿。

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我的那位亲戚应如何更好的维护其权益?

希望大家帮忙,谢谢!

应当到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主张一下合法权益:
1、96年就进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0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实施,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只有当劳动关系终止后才受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限制,没有终止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时效限制。只要你有足够的依据就可以主张你的权益。
3、劳动纠纷案件,不论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在法院诉讼期间,按有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不用担心手中无证据,仲裁机关会责令用人单位出具所有相关的证据。
4、仲裁结果不利,还可以到法院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加班费如果没有审批,一般确实很难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