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劳动合同法的进来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08:33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再签,但是原合同期限未满。这时辞职的话算不算违约?原来的合同是否有效?原单位向我索要违约金是否合法?

企业改制是你不肯重签的,你人仍在单位,原合同期未满,这个合同有效。单位可以以原合同约束你。
  如果你提前30天书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不算违约。

  依据劳动法,仅有单位支会了你培训费和竞业禁止费用,你才支付赔违约金,这两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你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你便宜了。
  而且培训费应按你培训开始的工作年限每年递减至0才合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再签,但是原合同期限未满。原来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时辞职的话算违约。
2、依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单位支付了你的培训费和竞业禁止费用,你才要支付赔违约金。否则,这样的规定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