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22:45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想问下国外如美国,欧洲等有无类似达到一定时间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若有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我重点想知道他们对于法院不予保护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还是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呢?特别是对于一些潜伏期较长的损害或蓄积损害。

《日本民法》规定,“消灭时效,自取得行使权利之时起进行之”;这里说的“消灭时效”,大致相当于诉讼时效。《捷克斯洛伐克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能够第一次行使之日算起”;《苏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从诉权产生之日算起;诉权从当事人得知其权利遭受侵犯之日起产生。”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生效的《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从有损害证据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