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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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不用了,麻烦各位帮我找找对票据法对68条的质疑有关的材料。谢谢

就是没原因,不必有真实交易的意思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原创

焦点问题

双方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抗辩票据的无因性



案情简要

2010年5月,南方公司需要三个月内加工生产一批服装,由于时间紧,量比较大,南方公司限期内无法完工,于是南方公司找到东方公司,委托东方公司按照南方公司要求的成色以及规格代为加工生产部分服装。

2010年7月26日,东方公司加工完毕后,将其加工的服装直接交由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了现金 139000元,出具了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31000元,出票人为南方公司,收款人处空白,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

当东方公司在支票收款人处填上公司名称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证明是一张空头支票,东方公司因南方公司支票账户资金不足被退票。经多次交涉未果后,东方公司一纸诉状将南方公司告上法庭。

东方公司主张:2010年7月26日,南方公司向东方公司出具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31000元。但因南方公司存款不足,在东方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退票,致使东方公司没有取得支票上的款项。东方公司提交转账支票一张证明上述主张。



裁决剖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于南方公司可否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抗辩票据的无因性,具体剖析如下:

对于东方公司的主张,南方公司辩称,南方公司是向东方公司支付了一张转账支票,是其要求南方公司为其加工服装的预付款,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东方公司并没有为南方公司加工服装也未交付服装;南方公司并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东方公司返还其交付的转账支票一张。

东方公司就南方公司的反诉辩称,加工服装属实,东方公司交货时南方公司没有出具收货单,当场给了现金和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是一种债权证券,很重要的性质之一是流通性,具有支付、结算等作用。所以,东方公司没有要求南方公司出具收货凭条,南方公司既然出具了支票东方公司也就没有再出具收条的必要;但是,南方公司出具的转账支票没有兑现现金,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

在本案中,东方公司在对票据法的理解上、在对支票证明作用的认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