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违约金问题,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15:07
我07年7月签的合同 09年7月到期.
有一个新的机会需要我09年3月和原单位解除合同.
按照原来合同,提前解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可新劳动法只规定了
培训费用和竞业关系的违约金.
我跳槽的单位和原单位跨行业,没有竞争关系,不属于竞业条款.

请问我是否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法是08年颁布的,我的合同是07年签的,是以新劳动法为准,还是以原合同为准?
我的单位属于高科技公司,需要签署竞业条款的高技术职业,但是我选择了转行.

谢谢大家指点~!

任何情况下法律大于合约,合约只有在法律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当它和现行法律冲突时,以现行法律为准则。不合法的合同\合约,是无效的。

因此.依据新劳动法第四章"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内容,你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问题,同楼上同学所说,你的合同仍在履行,当然适用于现行法律。

1 不需要另外支付违约金,即使以前的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无效。
2 你的合同目前仍在履行,当然是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不用担心,做你该做的事吧。

你现在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劳动关系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