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学的案例分析题。麻烦写详细一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02:34
1。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陈某早晨穿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星期内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肥胖,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力,造成死亡。被保险人的亲属认为陈某的死亡是非故意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2。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指定受益人儿子和妻子,儿子为3万元,妻子为5万元。3年后,赵某的儿子病故,7年后赵某死亡,属保险责任。9年后妻子改嫁。第10年2月份,赵某的父母得知儿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人寿保险,随即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认为此案已过两年,保险金的请求权已消灭。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3。1997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保险公司商谈签定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了投保申请书的保险期限为自1997年7月9日中午12时至1998年7月8日中午12时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投保申请书中“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栏均未填写。化工厂并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当天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开,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1997年7月10日零时至1998年7月9日24时止,保险单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其它事项作了规定。同时化工厂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试分析原因。

第一题:分析如下:
若按保险责任,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向陈某家属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因为陈某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理赔原则里对出险是要追究其引起事故发生的“近因”的,所以“近因”就是指引发事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因素。本案导致中陈某死亡的“近因”是陈某的“肥胖”所导致的,并不是穿袜子时的意外。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是无需向陈某家属给付赔偿金的,除非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也就是说本来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但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赔偿。
第二题:
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并非两年,而是五年,在出险后五年内索赔仍然可以获得赔偿金。但本案的焦点并非是索赔时效的问题,而是赵某的父母有没索赔权的问题,赵某在保单中明确了受益人的情况,且有受益金额的明确分配,然而其中之一的受益人赵某的儿子已经先于赵某而死亡,而赵某在其儿子死亡后又并未更改或从新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本因由赵某儿子继承的部分保险赔偿金额3万元就只能作为赵某的遗产按法定受益人顺序进行分配,赵某的妻子和赵某的父母都可获得此3万元赔偿中的部分赔款。而赵某妻子并不会因为其后来改嫁就丧失了受益权,仍然可以获得5万元保险赔偿金。
第三题: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原因如下:
1、单从合同法上来说,合同都需要有邀约和承诺才行,本案中化工厂只是提出了邀约,保险公司还并未做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按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承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当然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了。
2、化工厂在投保单上并未填写“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按什么条件承保,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3、保险公司最终做出承保承诺的保险期限是7月10日零时,保险法规定保险的起期只能是投保之日起的第二天的零时或中午12时,或约定的投保日之后的其他日期的零时或中午12时,并不能是投保当天就生效。
4、化工厂在8月18日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保费到帐之前所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自保费到帐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