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56:32
我於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在私企工作,期间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养老和医疗保险(自己找单位挂靠交养老保险),2008年12月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已同意),但是只同意给一个月工资做为经济补偿。我该怎样维权。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的部分按你当地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必须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实际上单位没有签定.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故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双倍支付你2月到12月的工资,即离职时向公司要求11个月的工资.
第二,公司于十二月向你提出解除合同,而实际你与公司并未定合同,故也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日期,根据合同法规定,单位方面提出解除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是十二月通知你解除的,所以,如果你同意,则公司应当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08年起,部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四,你进公司以来,公司未按规定给你交纳任何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交所有法定的保险.
以上,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要求.

单位补交保险.你们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补偿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因为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工资应该是按照双倍标准计算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去劳动局资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