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资公司出政策,变相裁员,个人认为不合理合法,请专家解读支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20:05
我现在所在的公司是一家日本独资企业,由于生产状况不佳,所以我任职的部门被解散。因此,这些多余的人员已经没有工作可做,现在被编制在管理部的安置组,并将原先合同工资中的任职工资移至考核工资中(考核工资不算在基本工资内,好像是可以灵活掌握的那种,我原先的任职工资为450元。)。这里大部分员工都是2年期的合同(合同期为2008.1-2009.12)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出了一个政策文件,即:辞职可获得一次性补偿慰问金。具体情况如下:
辞职日期 补偿慰问金数额
2009年4月1日前辞职 (9+N)*L
2009年6月30日前辞职 (5+N)*L
2009年9月30日前辞职 (2+N)*L
(N为工作年数 L为合同工资+考核工资)
(我的工资不高,加上变为考核工资的450元,不到2000元/月,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3年多了,算了下好像是2万,有的人工作8年连3万补偿都拿不到。)
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将适时安排员工待岗,一旦待岗,待岗后辞职没有任何补偿视为自动辞职。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不续签赔偿。
此外政策中还特地写明:交补、防暑降温费、煤火费、保险等都截止到合同终止日;不能与公司因此发生法律纠纷,发生法律纠纷则不发放补偿金,视为自动辞职;享受该政策必须交辞职申请,且申请要写成自动辞职的原因。
并且该政策中未提到何时待岗和待岗后的待遇问题。问负责人,说不知道。问一次性补偿金的缴税问题,说不知道,你去查税法。还有问其他一些有关补偿方面的问题,说自己去查劳动法。
而且在该政策下达之前,工会发了一份文件,提出辞职申请后,工会会费不予退回,辞职后不再享受工会福利。(我们的会费每半年缴费一次,费用为90元/半年,交的出奇的高啊,还不如别的公司发放的多,又不退会费又不发东西,有这样两头都沾的好处吗?这文件涉及的钱不多,可看着堵心,也一起写在这里。)
总之我对公司出的这份文件十分不满意,而且现在社会上求职很不容易。
在这里请教一下专家们,,我们公司的这个政策文件合理合法吗?是可以执行的吗?我是否应该现在辞职?还是继续跟公司耗下去,可不知道待岗待遇如何。还是应该采取法律手

“我们公司的这个政策文件合理合法吗?是可以执行的吗?”

鄙人认为你描述中的文件,内容并不违法,且没有强制推行,而是由员工自愿选择。它实质上是“引导”或者说是“利诱”员工另行就业。那个“一次性补偿慰问金”可以把它看作是对另行就业的员工的“奖励”。

单纯的辞职,按法律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现在公司给予辞职的员工经济补偿——即所谓的“一次性补偿慰问金”, 可以说是优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公司可以对发放补偿进行条件限制:发生法律纠纷则不发放补偿金。 至于“交补、防暑降温费、煤火费、保险等都截止到合同终止日”,本身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

(其实你们企业在当前这样一个大环境下,能奉行“减岗不裁员”也算是不错的了;那些片面自保而弃社会责任于不顾的企业大多采取裁员措施。)

“是继续跟公司耗下去,可不知道待岗待遇如何。还是应该采取法律手段?”

因鄙人的观点是公司的做法没有违法之处,所以我认为没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让你采取。至于将来重新上岗后的待遇,法律所能提供的保障是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话说回来,我觉得既然你们企业能在这样一个艰难的大环境中,仍然承担着它的社会责任,奉行“减岗不裁员”;这样的企业在将来应该不会刻薄的对待员工的。)

“哪种对我比较有利?”“我是否应该现在辞职?”

(1)在我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简单的经济分析后,你可以根据当地的就业情况和自身的竞业能力找到上面疑问的答案。

(2)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出现用人单位不续订的情形,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得到的经济补偿是:按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数额。(就是你们公司文件里面的那个“N”)

(3)而现在提出辞职得到的“慰问金”,还分别近乎多出9个月、5个月、2个月数额的工资。

“还是有其他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毕竟公司没有用强制的方法来推行这个内容不违法的政策,鄙人恐能力有限,想不出其他更好的方法来解决您的“困扰”。

最后,我想另外说说我的一点粗浅看法:我总体感觉日企通常都很注重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