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信用管理的案例分析题!谁能帮我解答啊!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3:12:17
案例2:1994年5月×酒店,向某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期限6个月,由S发展公司提供位于某镇工业区的两个厂房作为贷款抵押物。贷款合同签订并办理公证后,某银行即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时房产所在地正撤县设区,某国土部门暂停办理贷款抵押登记。这时,借款人交来抵押物所在某乡房管所的一份证明,证明上写明了房产的权属和该区暂停办理房产登记和其他权证的情况,并写道:“待重新开始办理时,我所即刻速办”。某银行收到这份证明后,将贷款放出。而后,某银行去某区国土局补办抵押登记手续,经证实此抵押物虽属自建工业厂房但尚未交纳地价,致使抵押登记手续未能办理。以后,某银行因×酒店拖欠贷款本息向某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此贷款中的抵押关系无效,其它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试分析这笔贷款中的抵押关系为什么无效?当初银行采取哪些措施能够防范贷款风险?

案例3:1995年10月,乡镇企业宝深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用另一乡镇企业宝鹏公司的一栋厂房作抵押。该厂房经评估所评估,价值为550万元。不久,三方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宝深公司,期限9个月,月息9.9%,宝鹏公司以其自有的一栋厂房为这笔贷款作抵押。合同签订后,银行认为该乡镇企业的厂房评估价值过低,且变现能力不强,要求宝深公司提供保证人。宝深公司遂找来B集团公司担保,由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将贷款放出后不久,宝深公司经营一落千丈,从1995年12月开始拖欠银行利息,到1996年12月宝深公司共拖欠利息和罚息100万元。贷款两清工作中,银行考虑到乡镇企业厂房转让难度很大,而B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于是,银行与宝鹏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由宝鹏公司替宝深公司归还贷款150万元人民币,银行将解除与宝鹏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不久,银行以宝深公司和B集团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宝深公司归还贷款本息450万元,B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B集团公司提出,其保证范围仅为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且银行放弃了物的担保,请求法院免除其保证责任。试问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包括是否承担、承担多少)?为什么?

第一题
1 房屋抵押以登记为准,未办理登记当然抵押关系不成立。
2 当初银行如果对厂房的产权调查清楚就可以避免。

第二题
法院不会支持B集团。原因有二:一是B集团是连带责任保险,二是B集团与宝鹏公司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二者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B集团承担保证责任,B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宝鹏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