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承认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仲裁吗,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24:48
我2008年9月起因借用原因在从A公司来到B公司工作,这个借用协议是A公司老板与B公司老板的口头协议,A公司承担我的工资。我未与B公司签订任何协议。
2008年11月初我与A公司书面中止劳动合同,我继续为B公司工作,同时B公司开始承担我的工资。
2008年12月初,我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在原A公司劳动合同基础上附加部分条款的新协议,作为与B公司新的合同,并由B公司总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原A公司合同将于2011年到期。
2009年3月,B公司认定08年12月初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要辞退我,同时我已经怀孕5个月。
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让B公司履行08年12月我们签订的合同,如果他们始终不承认,我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吗?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可以得到从08年12月起到今天的双倍工资并要求B公司履行08年12月签订的合同吗?

希望有专业人事前来解答,高分悬赏。
2008年12月11日签订的合同是利用我老婆和原A公司合同的文本,在那份合同最后附加了部分条款,B公司总经理签字并盖公司章。我想知道这份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强烈建议尽快找到公司所在地的地区仲裁机构进行咨询。好多事情因牵扯到时间问题有可能形成对劳动者不利的情况。以下是本人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您一定是再受保护的行列之内。

根据上述情况,如若是合同中止而不是合同解除,而形成劳动派遣的事实行为,应该由A公司对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且A公司应当与B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告知当事人。如若没有,则在没有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因是A、B公司老板间口头协商的,且用的是在原A公司劳动合同基础上附加部分条款的新协议。本人认为应先找仲裁咨询(免费的),了解利弊后找到A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机构正式提出仲裁,要尽快!!有时限的!!不服仲裁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把A、B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不起律师可参考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