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解释第28条与仲裁法第64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15:54

1 仲裁法解释第28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仲裁法第64条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28条指的是仲裁裁决作出前的财产保全行为,目的是防止将来仲裁裁决作出后,因一方的原因而导致裁决无法执行,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话当事人还要承担责任。

64条指的是在裁决作出后执行的过程中,一方要求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这时候,人民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决者,来决定是否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这是《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