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年一签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9:28:46
我是2005年11月份入职该公司,一直到2007年3月份才签订了一份从2007年3月份至08年3月份的合同。但在合同未到期前又签订了一份2007年7月份至2007年12月份的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份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实际上我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3年零2个月。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谢谢各位!
另有一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至少保存考勤记录不少于两年。那么2005年及2006年的实际考勤(只有领导签字确认的真实考勤记录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不可能提供原件,而劳动者根本就无法拿到原件)中存在的加班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相关法条,你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从08年开始 每做满1年可以得到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工资包括奖金 以及各种补贴
所以应该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至2008年12月30日 一年,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