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房屋租赁的有关问题,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0:12:10
现在我租有一处门头房,并签定有租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与我签定合同的单位(甲)在签定合同时和签定之前都没有说过房子是已经被卖了的.他实际是是被房主要求代出租这房子,现在房子的买主(已)来到我处说房子是他的,并声明说他出甲的协约到期后要我将房租直接交给他,并要求加房租,但我与甲签定的合同还没有到期.
我想问一下我手中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已是不是真的有权加租和要求我直接把房租交给他?
请各位法律高手分析下`谢谢`

你与甲签订合同时,如果该商铺已经被卖给了买主乙并且履行了过户手续,那么甲是没有权利出租的。如果甲是受乙委托代为出租,那么甲为被委托人,乙为委托人。如你能证明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那么甲代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没有例外约定的,乙不能要求变更合同。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手中的合同才可能是有效的,那就是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甲是明确代表真正房主与你签订租用合同的,代表了房主的真正意愿(就目前看你的情形,好像不具备这一条件)——除此之外,你手中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租用合同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主体要素,同时,也不能代表合同主体的真正意愿,所以,房主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要重新和房主签订租用合同了,你也可以选择不与房主签订合同,但是要支付已经实际使用房屋天数内的房租,费用为该类房屋租用的普遍价格。
当然,由于甲与你签订租用合同时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具有一定的主观错误,对于你的直接损失,你可以要求甲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