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违反服务期而支付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8:07:46
对于劳动法中关于企业给员工培训,进而规定服务期,那么这其中的服务期该怎么规定呢?由企业随便规定吗!比如我现在刚上岗,企业给我培训三个月,那么它规定的服务期三年合理吗?

企业如果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如服务期未满即离职,需赔偿一定数量的培训费。企业提供的培训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长短可自行约定,未满服务期即离职的劳动者是要按约定全额或部分赔偿培训费用。一般来说,企业会约定5年服务期,劳动者工作每满1年即减少20%的培训费赔偿。
也就是说,假如企业为某员工支付了5万元出国培训新生产线的专项使用技能,要求该员工签订培训协议,规定期限是5年,如果该员工工作满1年后离职,就需赔偿企业80%的培训费4万元,如果满3年离职,就需赔偿企业40%的培训费2万元,以此类推。
应该注意的是:不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培训都要与员工签培训协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在需要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中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1.服务期是双方协商约定的。
2.没什么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