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签,却收到合同期满终止的书面通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34:18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合同每隔2年签定一次。在最后2年我长期在外出差,扑在工作上,也记不起是否和公司签订07-09年的那个合同了。最近公司忽然发了一份书面的合同期满终止续约的通知,让我在下个月走人。而我自己翻箱倒柜的找不到那份合同(对于合同我一直很小心保存着),很大可能是公司没和我签。如下情形:
1.假如签了,那证明我可能丢失了合同,或者这2份合同都在公司那里,我今天去问了人事部,得到的回复是,公司没义务给你查看合同,你去看你自己那份!那么请问我是否有权查看那份公司的那份合同细节?
2.假如没签,那么请问公司在没和我签订合同的前提下,聘用我2年,是否违规?劳动法上面好像写着2倍工资。
请赐教!

1.是否可以查,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就是各说各的了

2.你如果存在疑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时候单位就必须出具单位那份合同了,拿不出来,就是没签合同,就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需要说明的是,双倍工资是08年2月到12月,经济补偿金的工作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08年之前的不归劳动合同法管,属于劳动法管理,劳动法没有明确怎么补偿,这个是协商处理或者由劳动仲裁定

3.你现在如果跟单位协商无果,那么就申请劳动仲裁,就说单位没签合同,这样单位就必须举证了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如果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应该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办法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 除了双倍工资 你还应该得到解约补偿 有疑问就打电话12333劳动热线举报查处

当然要和他搞
合同掉了就有点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