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5:20:38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办事处工作,因为经济危机公司要撤销办事处,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在计算补偿金的问题上我们有分歧:
我是从2001-2004年在这个公司工作3年,合同期满的时候正好赶上公司业务不佳(不是我的原因)就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补偿。
而后来公司业务转好,2005年末又主动找我回去,这样从2005.12-2009.3又在公司工作3年零5个月。
公司计算补偿金只是算2005年后的年限,我觉得2001-2004也是在这个公司的工作年限,请懂得劳动法的人帮我分析一下应该怎么算,谢谢!

2001-2004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否则
1.占用自己的时间
2.由于不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胜负不一定
3.赔偿数额一般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

广东胡律师:

公司的计算是对的,因为04年至05年这段期间你与此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的状态,可以说算是离职,不纳入此次赔偿范围内。

2001年-2004年的经济补偿很难索回。你可到‘问’‘法’网上将你的问题咨询下律师们,看看专业人士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01-2004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公司的计算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