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劳动法(或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9:14:54
我在一个企业单位做临时工18年了,最近因该企业要拆迁(政府行为).为此该企业得到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单位的正式工都按工龄进行了买断.请问我也能和正式工一样得到补偿吗?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支持吗?(最好能附相应的法律条款)谢谢!
注:拆迁完成后,企业就解体.所以单位不是仅仅只与临时工解除合同的问题.据说(没得到证实)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这样情况下,临时工应该与正式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我就是想找到具体条款.刚才没说清楚,不好意思.

《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实施后,所谓临时工的说法已经没有法理依据。只要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适用相关劳动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只要你为企业的提供了劳动,双方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作为劳动者在身份上没有所谓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

另外还要看你在单位上班,是否属于全日制的用工。
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你属于这种情况,单位是可以随时解雇你而不必支付补偿的。

广东胡律师:

你没有劳动合同的话,能证明与其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可以得到企业单方面与你解决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针对你的没有相关条款,只有以下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现在没有“临时工”,只有“劳动者”。

正式工一样得到补偿,因为只有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以上,就应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