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有没有对公司前台的工作时间有所规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1:52:44
我是在一家服装厂的进出口公司做前台,岗位职责上写的上班时间为8:00-19:00,公司内其他员工的上班时间都是8:30-17:30,而我要负责早晚开门的工作,早上提前半小时开门,晚上等其他人都下班了才能走,他们一般是在18:30-19:00才走,所以我的工作时间远超出了正常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如果要,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支付?如果公司拒付,我该如何使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且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所以公司是应该支付你加班费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工作日加班应支付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加班支付平时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的3倍。

如果公司拒付的话,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提请诉讼(不过这样的话,通常你可能也无法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