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职工补缴的社保由谁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9:40:20
公司一员工去年11月份进入我公司,当月并签订合同为其缴纳保险。当时他要求我们将去年3-10月份期间停保阶段的保险补缴,并说补缴部分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协商之后我们为其办理了补缴,(因要补缴,所以合同必须从3月份开始签订),现全部办妥之后该职工不愿承担补缴期间的所有费用,只愿意承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请问有这方面的强制规定吗?应该公司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还是合部由一方承担(该职工3-10月份并未进入我公司工作)麻烦各位给些意见,谢谢。

1、既然他是11月进公司,那你公司就不应为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
2、现在等于他下了个套,你们钻进去,而且还傻呼呼的和他从3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你们只能自认倒霉。
3、我是做HR的,你如果是做人事的话,我只能说你不懂法,不会用法。
4、社会保险是由个人和单位按照比例共同承担的,也就是分个人部门和单位部分。
5、如果你那份3月开始的合同已经给他了,或者已经去劳动局为其办理了补交手续的话,那你单位就要承担不懂法的责任。如果合同还没给他,补交手续还没有交,建议你们不要理他,不给他交3--10月。
6、还有我搞不明白,为什么你们会同意帮他补交呢?你不认为会有风险吗?这不光涉及缴纳社保的问题,可能会涉及以后经济补偿的问题。

社保关系起始时间跟劳动合同走,如果你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去年3月起始的,就应当从3月份起给他缴纳社保,至于社保费用,应当是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公司和个人各自承担,由公司收取以后合并缴纳到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