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劳动合同法裁员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27:32
我是06年8月进厂,进厂时未签合同,后才签一年合同(从07年4月1日到08年3月31日),合同期结束后,又签定了三年合同(从08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08年10月公司再次调薪,09年3月厂方单方解除合同,对于经济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我想问下,应该补偿的几个月的工资?补偿基数是不是09年3月前12月(即08年2月到09年2月)的平均工资?08年以前的合同期应该如何补偿金额?我已申请仲裁,再过几天就要开庭了,迫切需要知道...

广东胡律师:

1、你可以得到06年8月至09年3月的2年零8个月折算成3个月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基数是你09年3月前12月的平均工资(实得工资包括奖金)。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否则
1.占用自己的时间
2.由于不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胜负不一定
3.赔偿数额一般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