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的问题,谢谢大家了,请大家帮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1:32:20
07年6月入职,合同2年1个月,人事昨天通知我公司要提前与我解约,合同至4月30日。补偿2.5倍工资2400*2.5=6000.4月10日发3月份工资时将一同发放08年忠诚服务奖1920元,我认为应并入前12个月工资.(2400*12+1920)/12*2.5=6400.大家认为我算的对吗?
另外,我现在患有可疑心脏病,我同意解除合同的话,单位是否应多付补偿(前提是我也不想继续在这干了)?如应该,有没有什么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就是说,工作不足两年的,只能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指的是入职不到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