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律师高人:合同期内解聘,该得到多少赔偿? 用人单位(安邦保险台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3:44:59
用人单位(安邦保险台州)在合同期内企图解聘在编员工,部门负责人不惜用扣发停发工资、伪造签名、慌报考勤、偷换办公室门锁、不让当事人进入工作岗位、当面辱骂、偷盗办公文件甚至钱包等卑鄙恶劣的手段,旨在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而不劳动解聘,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赔偿,使其对自己的卑劣行径付出代价?

当事人于2007.5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合同是2008年底补签的,补签的合同期限为2007.12-2010.12,期间用人单位还一直未给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金。2008.10月中旬,因所在工作的支公司更换了新的负责人。这个新上任的负责人一边大量加重当事人的工作量,一边假冒当事人签名“业务考核承诺”。在当事人兢兢业业做好行政岗本职工作,豪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2月底发现被无任何理由扣发了11月工资,此后继续扣发12月工资,停发了1-2月工资。直至现在,当事人一直在原岗位(行政人事岗)工作,在与本级及上级用人单位多方多次申诉、沟通以后,得出的回复是,必须填写离职申请书以后,才给补发所欠的劳动报酬。

支公司负责人用这种卑鄙恶劣的人事处理手段企图迫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留出岗位安置与其个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员。这种卑劣的行径使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已心灰意冷,如何能够尽最大努力减小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也使阴险小人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请各位法律高人指点,万分感谢!
目前情况说明:
在提请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以后,劳动监察说单位同意补发扣发工资,作为让步当事人必须签字同意与用人单位自愿解除合同。
而用人单位扣发工资一直只是个别负责人别有用心,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卑劣手段,在此情况下,法律是否支持非法解聘赔偿?

补充提问:
在未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劳动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持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该赔偿多少,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哪条?

谢谢,各位高手!

你要有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完成情况符合本岗位的工作指标,从而证明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按照半个月计算。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拒绝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假如你不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则可以主张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您好,补偿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合法的话,要求补偿。违法的话,可以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两者的标准不同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单位解除合同并不合法。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调查取证依法维权,详细法律咨询可以进一步联系。祝您好运。Q:147404458

1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补签正常,否则: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合前面两位的说法比较全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