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方面要求员工岗位调整却临时变卦的情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7:35:25
问:企业由于工作原因要求员工岗位调动,员工同意。但是一段时间后,企业又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要求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合同期为2年,当时已执行一年有余。请问这种情况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1、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2、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如果你同意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应支付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三个月工资(以你说的一年有余为基础计算)。
4、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