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转租产生的纠纷,专业人员请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06:10
A 为某公司(房屋所有人)
B 为原始承租人
C 为继 承租人(B将房屋转租给C)
D 为最终承租人(C将房屋再次转租给D)

以下情况均属事实

事情是由A与B之间有房屋出租协议,将房屋出租给了B,并明确规定不能转租,
B又将房屋转租给了C,最后C又将房屋转租给了D.就是说A与B之间有协议,B与C之间有协议,C与D之间又有房屋转租协议

如A于2007年7月1日将房屋租给B,租期为一年,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以下B与C,C与D 之间协议均为一年租期)

A\B\C\D之间均为先付房租后入住(一次性付清一年的房租)

B在使用几个月后将此房转租给了C, C也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再次将此房转租给了D,(如: D入住时间为2008年4月1日)但D在使用此房一年后(2009年4月1日)收到A的通知,A要求D补交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4月1日的房租,并重新签订合同由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否则A将收回D正在使用的房屋,由于D还要继续使用此房进行经营,只好先去补交08年7月1日至09年4月1日房租.

相当于C将此房转租于D的时候,只剩下3个月的有效使用期,但C却收取了D整整一年的房租,并未告知D原始房屋使用时间. D要求C将补交的房租退还给D,但C不同意,理由是C也不知道房屋使用的有效期,并且C已经将房租交给了B. 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

如今D不再想向C索要补交的房租费用,而是索要回自己多支付的9个月(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的房租.因为D已经向C支付了一年的房租(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而D于2009年4月1日又再次支付了08年7月1日至09年4月30日的未付房租,是否D就有了从08年7月1日至09年的4月1日的此房的使用权(此期间的房租由D去补交),而C收取D的房租也为一年,是否应该退还D多收取的9个月的房租

如今D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的胜率又有多少,请专业人员指明路,谢谢
现在已经开始准备起诉的事,但我不知道此事胜率有多少,而且听说现在

1、本案中,A与B之间有房屋出租协议,将房屋出租给了B,并明确规定不能转租,因此,B在使用几个月后将此房转租给了C, C也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再次将此房转租给了D,该转租行为属于效力待定。

  合同法 规定: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D在使用此房一年后(2009年4月1日)收到A的通知,A要求D补交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4月1日的房租,并重新签订合同由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否则A将收回D正在使用的房屋,由于D还要继续使用此房进行经营,只好先去补交08年7月1日至09年4月1日房租.

  A要求D缴纳房租,视为其同意D承租该房屋。双方之间构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3、如今D不再想向C索要补交的房租费用,而是索要回自己多支付的9个月(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的房租.因为D已经向C支付了一年的房租(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而D于2009年4月1日又再次支付了08年7月1日至09年4月30日的未付房租,是否D就有了从08年7月1日至09年的4月1日的此房的使用权(此期间的房租由D去补交),而C收取D的房租也为一年,是否应该退还D多收取的9个月的房租

  应当退还。

  C无权转租房屋。其收取的租金应当扣除承租人实际使用期限的部分,退还给承租人。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诉讼的胜诉问题。

  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证